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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那天起,我白天出摊,晚上沿着那条街一家一家的找人。

面馆的老李、五金店的小陈、手机配件店的胖哥、水果摊的周阿姨,每一个丢过东西的人我都去找了。

大部分人的反应都差不多。

“算了吧,就一个手机,哪还记得什么样的人。”

“报了警又有什么用?最后不了了之。”

胖哥很干脆:“我卖充电宝挣那仨瓜俩枣的,打官司我赔不起时间。”

我理解他们的想法,前世的我也是这么想的,一个手机而已,认了。

耗了三天,只找到了一个愿意配合的人,就是面馆的老李。

他丢的是一个平板,放在收银台上充电,中午高峰期一个穿校服的女学生走进来要了碗面,吃到一半趁他忙不过来顺手揣着就跑了。

“那丫头我认得。”老李搓着满是面粉的手指,“就是你说的那个刘思琪。她不止来过一次,之前还拿走过一个蓝牙音箱,是我压根不知道什么时候没的。”

“你愿意去做笔录吗?”

“做。”他一拍大腿,“我就看不惯她那个德行,偷了东西还理直气壮的,上回她妈来我店门口闹,嫌我面不干净,我看她就是在踩点!”

有了老李这条线,顾铭拿着他的证词去找了其他受害人,有一个就能撬开一片。

五天之内,又有两个受害人同意做了笔录。

顾铭拿着这些材料再次去了检察院。

开庭那天是个大太阳天,法院门口蹲了好几个自媒体的人,举着手机直播,嘴里叨叨着高考考生被抓后续来了。

我走进法院的时候,门口有人喊了我一声。

回头一看,是胖哥。

他站在大门外面的台阶上,手里举着一个皱巴巴的塑料袋:“苏晚姐!给你带了两个肉包子!法院食堂的饭难吃!”

旁边面馆老李也在,还有五金店小陈,还有几个面生的人。

“我们来旁听的。”老李拍了拍肚子,“早上五点就起来了,面馆都没开张。”

小陈推了推眼镜:“我那个电子秤的钱你帮我要回来啊苏姐。”

我的鼻子突然酸了一下。

法庭上,冯律师果然是个厉害角色。

“我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,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。根据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。”

“涉案手机的市场价值仅为3200元,远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。”

“至于原告所称的商业机密损失,我们认为。”

他侧过身看了我一眼,自信一笑。

“原告本人并非涉事企业的员工,她与企业之间的保管关系缺乏书面合同约定,这些所谓商业数据是否真实存在于手机中,存疑。”

顾铭不急不忙的从资料袋里抽出一沓材料。

“审判长,我方提交补充证据,关于被告刘思琪在本市翠苑路一带实施多次盗窃的事实。”

“证据一,面馆经营者李某的证词和平板设备购买凭证。”

“证据二,五金店业主陈某的证词和电子秤丢失的监控截图。”

“证据三,配件摊位经营者张某的证词和购物清单。”

“以上三起盗窃事实,结合本案,被告已构成多次盗窃。根据刑法第264条,多次盗窃无论数额大小,均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
“被告不是初犯,也不是偶犯。是连续、有规划、以学校为据点的系列作案。”

法庭里安静了几秒。

冯律师的表情终于不那么从容了,他快速翻了翻手里的材料,试图找到反驳的角度,但被审判长打断了。

“被告方对补充证据有无异议?”

冯律师站起来,嘴巴开合了几次,最后说了一句:“我方需要时间核实。”

审判长看了看时间:“休庭二十分钟。”

休庭期间,刘思琪被带到了一旁的等候室,隔着玻璃,我看见她坐在里面,手指绞着校服的下摆,头低着,肩膀一抖一抖的。

二十分钟后,庭审继续。

冯律师调整了策略,不再纠缠商业机密的认定问题,转而打情感牌。

“审判长,我的当事人今年才十七岁,正处于人生最关键的阶段。她因为一时的错误失去了高考的机会,已经付出了极其惨重的代价。”

“她的人生才刚刚开始,如果因为几次金额不大的盗窃就判处实刑,对她的未来……”

“反对。”顾铭站起来,“受害人苏晚的人生也才刚刚开始。”

“她是一个29岁的个体经营者,靠着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。被告偷走了她赖以生存的手机,她的客户因此差点终止了合作关系。”

“而被告的母亲王桂芳,在事后三次威胁要驾车撞死她,并且在高考当天实施了一次驾车冲撞。”

“如果苏晚当天没有提前清场,各位看到的就不是一个受害者坐在这里做证,而是一份死亡证明。”

整个法庭陷入沉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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